振华公司与梅仕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天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萧云阳,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剑,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仕灵,男。
委托代理人:刘勇,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梅仕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振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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