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龙行神州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贵阳国际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2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龙行神州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西北街道办事处上水村。

法定代表人:龙明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国际旅行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阳龙行神州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国际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商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阳龙行神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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