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王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王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开发区南马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文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波格,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冉隆兴,该公司咨询顾问。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晓敏,该公司行政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王府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百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商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法院据以改判的主要证据在庭审中未予以出示,王府百货公司亦未对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故王府百货公司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王府百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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