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复合肥厂因与金沙县沙土镇人民政府资产权属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沙县复合肥厂。
法定代表人:蔡圣学,男,系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金沙县复合肥厂因与金沙县沙土镇人民政府资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立民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沙县复合肥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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