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琴与杨飞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2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明琴,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

再审申请人郭明琴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明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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