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琴与杨飞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明琴,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男。
再审申请人郭明琴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明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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