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湘江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蒲区新蒲镇湘江村委会、罗建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民事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徐瑞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爱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市新蒲区新蒲镇湘江村委会。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湘江村。
法定代表人:丁鑫,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建伟,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贵州遵义湘江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产业公司)因与遵义市新蒲区新蒲镇湘江村委会(以下简称湘江村委会)、罗建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湘江产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罗建伟与湘江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后将荒山转包给湘江产业公司,双方签订了《荒山承包转让合同》,该合同经过湘江村委会同意,合法有效,但在土地被征收时,湘江村委会并未与湘江产业公司协商征收事项,且将附作物补偿款10万元补偿给了罗建伟,湘江村委会和罗建伟相互串通,侵犯了湘江产业公司的权益。(二)因湘江村委会被划入新开发区,湘江产业公司转包的60亩土地均在规划用地范围内,因行政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罗建伟应当返还其50万元的承包转让费。湘江产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湘江产业公司与罗建伟签订了《荒山承包转让合同》,湘江村委会对该转让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湘江产业公司对被征用土地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费享有补偿权利。本案中,虽然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费的10万元被罗建伟领取,但原审法院已经判决由罗建伟向其返还,如罗建伟不予返还,则湘江产业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其该项请求,因法院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故对其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湘江产业公司签订《荒山承包转让合同》的主体是罗建伟,其转让款也支付给罗建伟,湘江村委会并未收取其转让费。原审中湘江产业公司并未要求罗建伟返还50万元承包转让费,其可向罗建伟另行主张,对其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湘江产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遵义湘江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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