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铁林与被孙燕及一审被告、二审被告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理人:罗运斌,男。
法定代理人:王敏,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燕,女。
法定代理人:孙成华,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谢添大道南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罗铁林因与被申请人孙燕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中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少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铁林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即证人秦某某证言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2日中午,罗铁林、孙燕放学经过学校附近的拆迁工地并在此玩耍,同时在此处玩耍的还有贵阳市金鸭中学的学生若干人,期间,孙燕被罗铁林不慎推下的石头砸中右手致九级伤残,是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罗铁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罗铁林所提新证据,即秦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出具的证言,在形式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该证言的主要内容是其在现场看见学校保安在问罗铁林是不是你干的,罗铁林说不是,是陈龙干的,他推了石头后下面就有人哭了,陈龙就跑到车子后面去躲。其内容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对于罗铁林所提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定罗铁林在金鸭小学附近拆迁工地推落石头砸伤孙燕右手并致孙燕九级伤残的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孟某某出庭证言,一审庭审出示并质证的现场见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复印件、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亦有二审时调取的现场见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原件、孙燕的班主任尹华益出具的情况说明、罗铁林的班主任李明柳出具的情况说明、学校保安梅树祥、李明东出具的证言原件等证据进一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罗铁林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罗铁林所提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罗铁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铁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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