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英与欧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2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启英,女。

委托代理人:欧兴堂,男。系吴启英之配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正月,女。

再审申请人吴启英因与被申请人欧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启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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