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华友,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黄力,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吴华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华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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