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儒、黄启俊与陈世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2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民儒,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启俊,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世国,男。

委托代理人:杨光贵,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民儒、黄启俊因与被申请人陈世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民儒、黄启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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