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素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素梅。
再审申请人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素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怡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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