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2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昌胜,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粟泽福,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明。

再审申请人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兴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华兴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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