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群与李庭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群,女。
委托代理人:高太红,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渊,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庭芬,女。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盘水富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双水开发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尚跃梅,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三平,男。
再审申请人陈群因与被申请人李庭芬、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盘水富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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