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进诉韩某敏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36
原告余某进,男,生于1980年10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被告韩某敏,女,生于1989年1月2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原告余某进诉被告韩某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进于 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进承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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