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中观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忠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正安县中观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正安县中观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廖国刚,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陈忠权,男,生于1952年9月2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原告正安县中观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忠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安县中观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正安县中观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中观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天宇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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