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周和等61人诉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分公司、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案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郑燕,女,生于1974年10月2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永亮,男,生于1965年6月24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翁承慧,女,生于1983年12月2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叶现芬,女,生于1969年6月1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陈国平,男,生于1962年2月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李腊群,女,生于1963年12月3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冯立,男,生于1975年7月5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李长福,男,生于1962年3月1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德银,男,生于1943年11月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洪,男,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万必华,男,生于1947年9月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吴文群,女,生于1967年10月7日,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周会,女,生于1973年8月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绍强,男,生于1968年10月2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绍章,男,生于1957年3月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赵军,男,生于1978年4月2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冯在勇,男,生于1974年6月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冯道珍,男,生于1944年9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陈昌先,女,生于1953年5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张先华,男,生于1952年7月4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段冬勇,男,生于1972年12月2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翁诗宪,男,生于1939年4月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甘秀华,女,生于1969年4月1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陈寓,女,生于1976年10月2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段碧均,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朱普贤,男,生于1969年1月2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江林敏,女,生于1975年9月1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江林,男,生于1970年11月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绍康,男,生于1965年11月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李传勇,男,生于1962年8月2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吴杰,男,生于1962年10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绍刚,男,生于1958年8月2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樊春汉,男,生于1962年6月2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绍贵,男,生于1968年10月2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夏忠财,男,生于1967年6月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李建波,女,生于1975年5月8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李建筑,男,生于1972年9月12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李建亚,女,生于1964年10月15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冯其康,男,住址同上。
起诉人冯其松,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冯其玉,女,生于1976年8月24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周玉,男,生于1976年8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贾其忠,男,生于1938年1月2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良艳,女,生于1977年2月1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简祖刚,男,生于1966年7月31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郑孝南,女,生于1982年7月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王永英,女,生于1965年1月2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简滔,男,生于1974年8月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翁承兵,男,生于1968年12月1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樊洪,男,生于1971年7月20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何德胜,男,生于1978年12月20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宋广忠,男,生于1946年9月2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蹇大江,男,生于1977年9月1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段义,男,生于1981年12月15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李成芬,女,生于1942年10月10 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骆书能,女,生于1937年10月1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王永英,女,生于1964年2月13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王永芬,女,生于1962年7月2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罗茂会,女,生于1960年5月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李治全,男,生于1950年6月2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起诉人肖忠义,男,生于1928年10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冯卫伟,系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郑周和等61人诉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分公司、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起诉材料本院已经收到。61名起诉人分别与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分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正安“东方新城”总平面图及各小区效果图分别选择了还房。2012年6月30日,起诉人在接受安置房屋时,发现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分公司擅自改变原规划,在原小区规划的绿化带及共有部分上违规修建了房屋一幢,使小区原环境的使用功能大量改变,嗣后,经协调无果,故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分公司、七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拆除位于贵州省正安县东方新城项目兴隆苑小区的违规建筑一幢,并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责令拆除违规建筑并恢复原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规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均是应由行政管理主体调查取证并确认后,由行政管理主体依法进行处理,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确认建筑的性质。因此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周和等6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崔雪梅
代理审判判员 代忠亚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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