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2 14:49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成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成某某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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