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2 14:51
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西内环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显明。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南正街75号。

负责人刘春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卓,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65.00元,由原告赤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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