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坤容与陈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2 14:58
原告钱坤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龙启云。

被告陈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坤容诉被告陈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坤容以与被告陈刚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坤容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坤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谭万宇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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