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仕陆与贵州明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2 14:59
原告杨仕陆,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贵州明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敖溪镇官仓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陆与被告贵州明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仕陆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仕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仕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仕陆承担。

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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