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方德与张兴银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2 15:01
原告娄方德,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娄方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兴银,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德与被告张兴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德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方德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方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娄方德承担。

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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