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8 06:26
原告盘某某,女,瑶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公民身份号码432***************。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公民身份号码522***************。

原告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盘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 0 一 六 年 九 月 七 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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