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8 06:27
原告刘某某。

被告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董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禹

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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