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8 06:27
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东方星园星槐苑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6698809-4。

法定代表人吕保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奕,该公司职员。

被告付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组织机构代码:70951667-X。

负责人许小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美,该行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遵义市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陪 审 员  张成燎

人民陪审员  徐明良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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