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在友与被告吴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8 06:27
原告邹在友。

被告吴永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在友与被告吴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在友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在友承担。

审判员  冯志强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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