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8 06:27
原告周某某。

被告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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