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佑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鸿源客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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