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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