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璞诉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璞,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恒娟,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系周璞之母。
被告: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48xxxx。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女,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85xxxx。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75340xxxx。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1号。
负责人智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周璞诉被告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璞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周璞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曙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