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0 02:50
原告安某某。

被告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以移民搬迁费用尚未到账,待征拨款到位后再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余扬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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