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韩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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