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0 02:50
原告:史某某。

被告:冉某某。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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