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大伟与被告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0 02:50
原告商大伟。

被告朱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大伟与被告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大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大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大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大伟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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