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书平与被告彭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0 02:50
原告唐书平。

被告彭德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书平与被告彭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书平于2016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书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唐书平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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