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星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0 02:51
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高科技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万东海,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苏凯东。

委托代理人:葛河泉。

被告:成都星胜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路26号广成大厦3-3号。

法定代表人:蒲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星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对账后已达成和解,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00元,由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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