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0 02:51
原告:吴某某。

被告:邹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