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向华与郑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13民初807号
原告举向华,女,汉族,1986年11月4日生,农民,住农安县。
原告郑立波,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生,农民。
原告举向华与被告郑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举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立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举向华诉称,2014年12月,被告以开超市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500元,当时说几天就还,但借款后始终未还,2015年1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原告认为,被告借款,理应及时还款。到期未还,应承担利息损失。故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3500元及此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缴纳。
被告郑立波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学
代理审判员 沈振宇
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