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香诉王洪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37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493号

原告孙红香,女,1992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龙嘉堡镇挖铜沟村3社。

被告王洪龙,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龙嘉堡镇挖铜沟村3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香诉被告王洪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振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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