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弘苹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金强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37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441号

原告:吉林市弘苹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田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玉洁,该公司职员。

被告:孟广东,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

被告:金强谟,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维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市弘苹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广东、金强谟、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弘苹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广东、金强谟、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吉林市弘苹果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孙 冰

审判员  秦玉凤

二O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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