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38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21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杨大力,九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O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