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伟与王洋、孙伟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3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5619号

原告苏伟,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王洋,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孙伟玲,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伟诉被告王洋、孙伟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苏伟承担550.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苏伟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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