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春洋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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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6:39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民初字第917号

庭长签发:

原告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亚春,总经理。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高2号楼1713室。

被告赵春洋,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方家村横虎砬子屯。

被告长春市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广成,总经理。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洋、长春市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三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春洋、长春市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2.00元,退回原告4291.00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向欣

二 0 一 四 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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