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39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民初字第666号

庭长(办案人)签发:

原告郭丽,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尹家村前贾家窝棚屯。

被告李金成,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尹家村前贾家窝棚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诉被告李金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0一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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