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与纪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39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2民初619号

原告纪某某,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纪某,男,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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