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占辉与吉林省羽中晟天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邵翀、吴中秋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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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6:4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124号

原告许占辉,男,汉族,1973年2月3日生,住德惠市同太乡刁家村刁家油坊屯3组。

委托代理人王健,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羽中晟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翀,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桂兰,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利繁,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邵翀,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广南园西胡同6号。

第三人吴中秋,女,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德彪街五委39组。

委托代理人丁桂兰,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利繁,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占辉诉被告吉林省羽中晟天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邵翀、吴中秋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邮寄费14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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