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与王xx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0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2民初3676号

原告:姜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与被告王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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