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树龙与刘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490号

原告郑树龙,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半家镇姜家村小北屯。

被告刘义军,男,194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永青大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龙诉被告刘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义军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00元,返还原告庞岩788.00元,由原告郑树龙承担788.00元;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承担72.00。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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