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丽杰与夏雨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000号

原告苗丽杰,女,汉族,1982年8月14日生,住德惠市龙德金街3号楼10门。

被告夏雨晴,男,28岁,汉族,住德惠市天台乡光明村管家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丽杰诉被告夏雨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苗丽杰负担;邮寄费72元由原告苗丽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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