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德库与于晓刚、马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571号

原告倪德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被告于晓刚,住德惠市。

被告马洪杰,住德惠市。

原告倪德库诉被告于晓刚、马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于晓刚、马洪杰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于晓刚、马洪杰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倪德库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6085元,全部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长江

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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