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久诉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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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6:4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086号

原告杨长久,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4社。

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第四村民小组。

小组长左振强,社主任

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传恒,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久诉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村民委员会、德惠市大青咀镇复洲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00元,返还原告241.5元,由原告负担241.5元;邮寄费168.00元,由原告负担168.00元。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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